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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期間的確定
為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創造新技術、新業態和提供新供給的生力軍,促進經濟升級轉型升級,國家給予高新技術企業很大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因此高新技術企業也是按年享受稅收優惠。而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注明的發證時間是具體日期,不一定是一個完整納稅年度,且有效期為3年。這就導致了企業享受優惠期間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具體該如何確定享受高新企業稅收優惠的起止時間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例如,A企業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注明的發證時間為2016年11月25日,A企業可自2016年度1月1日起連續3年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年度為2016、2017和2018年。按照上述原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發放當年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則在期滿當年應停止享受稅收優惠。但鑒于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仍有可能處于有效期內,且繼續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可能性非常大,為保障高新技術企業的利益,實現優惠政策的無縫銜接,公告明確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內,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可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則應按規定補繳稅款。如,A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在2019年11月24日到期,在2019年季度預繳時企業仍可按高新技術企業15%稅率預繳。如果A企業在2019年年底前重新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其2019年度可繼續享受稅收優惠。如未重新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則應按25%的稅率補繳少繳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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